隋晓军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提前解散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1669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岗位为销售员,每月工资5000元。2019年9月1日,该公司举行股东会,决定某公司于当日解散,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自公司解散之日起,终止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停发在职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2019年9月1日,某公司举行股东会决定于当日解散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自解散之日起终止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该公司的解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虽然该公司并未非法解除其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公司解散员工怎么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公司不同意按照法律执行的 ,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提出补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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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隋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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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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