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晓军律师亲办案例
隋晓军律师为当事人追回230万货款
来源: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1765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5日,某包装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供应商保证协议》。协议约定:“某包装有限公司向某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纸箱,本协议适用于书面购货合同和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购货合同;本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包装有限公司陆续向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纸盒并根据金额向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向包装有限公司出具发票接收反馈函。至2019年3月,食品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30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包装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食品有限公司交付了纸盒,那么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货款。

本案中,包装有限公司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供应商保证协议》,那么包装有限公司有证据可以证明与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供货的法律关系。同时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且食品有限公司已经签收并出具发票接受反馈函,那么包装有限公司可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补强证据,以增加案件胜诉的把握。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大家遇到相对方故意拖欠货款,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做好起诉准备,保证自身的财产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民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相对方一旦就诉讼时效提出异议,那么债权方将丧失胜诉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合法、有效。现有据表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0万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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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隋晓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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