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晓军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来源: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量:1310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9日,李某通过某银行账户,分9笔向陈某转款共计35万元。2019年8月29日,陈某将收到的35万元通过同一银行账户转借给他人。同时陈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李某借款35万元,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率为5%,还款按日结算利息”。借款到期后,陈某偿还李某4万元,其余款项未予偿还。故李某将陈某及陈某的丈夫王某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丈夫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律师团队认为被告王某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被告陈某的配偶,对于案涉款项的所有情况并不知情,原告李某所提交的借据中仅有被告陈某的签字,并不能体现出是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王某在事后也没有对此进行追认;被告陈某在收到原告转款后即将款项出借给他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王某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也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院判决】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节,因案涉借款系被告陈某一人签字,原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对案涉借款与被告陈某系共同意思表示,或借款系用于被告陈某、王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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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隋晓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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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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